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7)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注:股东性质包括国家、国有法人、境内非国有法人、境内自然人、境外法人、境外自然人等。
2.3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新控股股东名称
新实际控制人名称
变更日期
指定网站查询索引
§3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管理层可以图表结合文字形式,简明、扼要地分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4 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4.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说明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4.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公司应当说明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4.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4.4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涉及事项作出说明。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的修订说明
2012年年末和2013年年初中国证监会分别对外发布了创业板公司年报准则和季报规则。为进一步完善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体系,提高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结合年报准则和季报规则的修订思路,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创业板半年报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修订思路和原则
《创业板半年报准则》的修订思路与创业板年报准则和季报规则相一致,即继续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实现半年报准则与年报准则、季报规则的有效衔接。修订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在突出重大性、相关性、变化性和关联性披露要求的基础上,增强非财务信息的披露,注重非财务信息与财务信息的互补与结合。针对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的不同需求,强调半年度报告全文的披露内容应更加详实具体,半年度报告摘要应更加清晰易懂、重点突出。
二是体现创业板特色。由于创业板公司存在行业新、技术新、模式新等特点,因此要求公司在披露核心竞争能力、风险因素、研发情况、内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等非财务信息时,尽量进行量化分析;在分析讨论核心优势、研发投入、风险因素时,提供必要的财务数据予以细化说明。
三是注重与年报准则、季报规则的有效衔接。对于创业板年报准则和季报规则修订的重要内容,创业板半年报准则进行了同步修改,保证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有效衔接。
四是简化披露要求。充分考虑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方式和关注的内容,删除重复冗余的信息披露要求;简化信息披露形式,降低公司信息披露成本。
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创业板半年报准则》共四章53条,第一章“总则”概述了创业板公司半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总体要求;第二章“半年度报告正文”共八节,分别为重要提示和释义、公司基本情况简介、董事会报告、重要事项、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财务报告、备查文件目录,详细规定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正文的具体内容;第三章“半年度报告摘要”明确了半年度报告摘要披露内容;第四章为附则。修订后《创业板半年报准则》的主要特点以及主要变化如下:
(一)增加信息披露内容,突出创业板特色
充分考虑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和创业板公司的特点,增加了收入驱动因素、重大在手订单、主要产品变化或新产品推出、前五名供应商和客户变化、重要研发项目进展、对外股权投资、非金融类公司理财产品和衍生品投资等方面的披露要求;细化了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具体披露内容;鼓励公司披露管理层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使用的关键业绩指标。
(二)突出风险因素披露,充分揭示风险
针对创业板公司投资风险相对较高的特点,延续创业板年报和季报的做法,要求公司对重大风险进行充分披露,并将披露位置调整至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之后,使投资者能够结合公司财务指标情况,更充分地了解公司的重大风险。
(三)简化半年报摘要,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
由于半年报摘要主要服务于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更关注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股东变动情况等重大事项,因此对修订前内容较为繁复的半年报摘要进行大幅简化,仅保留公司基本情况(主要披露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股东及股本结构情况、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等披露要求。
(四)推进电子化披露,降低披露成本
延续年报和季报的修订思路,仅要求创业板公司在指定报纸上刊登提示性公告,不必再刊登报告摘要全文,同时取消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报告的要求。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