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的通知(5)
第二十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对卫生监督中心报送的审查建议进行行政审批,准予许可的向社会公告。卫生监督中心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审查结论通知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卫生监督中心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终止审查”和“准予许可”的新食品原料情况,以便公众查阅。
第二十五条 卫生监督中心应当对新食品原料的申请材料和技术评审资料建立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文件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附表:1.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延期通知书.docx
http://www.nhfpc.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3/11/20131112144448764.docx
2.行政许可技术评审意见告知书.docx
http://www.nhfpc.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3/11/20131112144458777.docx
3.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docx
http://www.nhfpc.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3/11/20131112144510829.docx
4.行政许可终止审查通知书.docx
http://www.nhfpc.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3/11/20131112144531410.docx
5.行政许可审查结论通知书.docx
http://www.nhfpc.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3/11/2013111214454252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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