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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和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4]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件)和《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件)发布后,对拓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渠道,提高投资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推动两个文件的贯彻执行,经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同意,我们制定了《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和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和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政策释义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ldbk/shehuibaozhang/jijinjiandu/201403/W020140319389919563110.doc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4年3月13日




附件

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和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政策释义

  一、23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2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3,专门投资组合的涵义:
  专门投资组合是指将80%以上非现金资产投资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型、信托产品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型养老金产品中的一类产品而专门设立的投资组合。
    二、24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3,专门投资组合的属性:
  专门投资组合属于固定收益类组合,不得投资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30%)、二级市场股票、股指期货及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等权益类产品。
  三、2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24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养老金产品的流动性:
  为了满足直接配置混合型、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的需要,确保流动性符合规定比例,混合型、固定收益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型、信托产品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型除外)养老金产品,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产品资产净值的5%。其余类型养老金产品和专门投资组合主要用于大类资产配置,可以不受5%流动性资产的比例限制,但应确保赎回的需要,减少净值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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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3-12-6)
·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2013-7-1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3-4-7)
·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2013-3-19)
·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2013-3-19)
·关于印发《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2-12-6)
·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2-3-15)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2011-2-1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4-5-16)
·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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