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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第十三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十四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十七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
   第十八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十九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二十一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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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13-1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12-18)
·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2013-12-25)
·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3-12-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4-1-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4-1-20)
·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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