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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充分发挥专利制度激励和保护创新的作用,支撑创新驱动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专利申请质量以专利申请文件为载体,主要由专利申请的文件撰写水平和专利申请的技术创新水平决定。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对提高我国自主创新成果专利保护水平,保障专利制度高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来,我国专利申请数量持续快速增长,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专利申请质量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专利申请的文件撰写水平较低,专利申请的技术创新水平不高,部分引导政策和考核评价工作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出现了一些不以保护创新成果为根本、不以提升市场竞争力为目的的专利申请。这些问题虽然是少数和局部现象,但已造成不良影响,如不及时解决,将削弱专利制度的公信力,影响社会公众对专利制度作为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基本制度的信心。必须从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好专利申请质量提升工作。

  二、优化有利于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政策导向

  (一)优化区域专利评价工作导向。按照“量质并重、质量优先”的要求,进一步突出区域专利评价工作的专利申请质量导向。在充分发挥“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指标引领作用的基础上,结合不同区域发展水平,分类确定评价指标,逐步将发明专利申请量占比、发明专利授权率、PCT专利申请量、专利维持率、未缴纳申请费视撤率、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率等指标纳入区域专利工作评价指标体系,不得设定不符合实际的增长率评价指标。

  (二)完善专利一般资助政策。专利一般资助政策应以扶小扶弱为导向,以中小微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及非职务发明申请人为主要资助对象,对其向国内外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专利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给予资助。要按照“授权在先、部分资助”的要求,不断调整和完善专利一般资助政策。资助范围仅限于获得授权的专利申请。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应提供由专利代理服务机构或专利信息服务机构出具的专利检索分析报告,或提供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三)推行专利专项资助政策。专利专项资助政策应以扶优扶强为导向,以各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或专利工作基础较好的其他企事业单位以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主要资助对象,对其开展专利信息利用、分析评议、转移转化、质押融资、专利保险、海外维权、管理标准化建设等工作给予一定资助。资助对象通过评审方式择优确定。要在不断提高投入产出绩效的基础上,推动各地加大专利专项资助资金规模,指导各地根据实际逐步将资助重点由一般资助转向专项资助。

  (四)突出专利奖励政策的质量导向。充分发挥专利奖励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对在技术创新和专利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给予奖励。专利奖励对象通过评审方式择优确定,评审结果应向社会公示,不得简单将专利申请、授权数量作为奖励的主要条件。鼓励地方政府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予以配套资金奖励。

  (五)推动专利申请质量指标纳入相关政策。要采取试点探索、分类推进的方式,积极推动科技研发项目、产业化项目、企事业单位创新能力评价、人才引进及职称评审等涉及专利考核评价的政策和项目,逐步采用发明专利拥有量、发明专利授权率、发明专利申请量占比、研发投入发明专利产出比、实施率、专利许可合同数量和金额等与政策类型、项目特点相适合的评价指标。积极协调推动将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作为评价条件时,应提供由专利代理服务机构或专利信息服务机构出具的专利检索分析报告,或提供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三、建立有利于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监管机制

  (六)强化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查处。加强专利审查过程中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等不规范专利申请行为查处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各地发现疑似非正常专利申请等不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线索应及时上报。对于被确认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建立申请主体信用档案管理制度,推动将专利申请信用情况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社会信用体系。

  (七)严肃处理套取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行为。对于弄虚作假套取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的申请人,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助和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弄虚作假获得专利费用减缓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要求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全部已经减缓缴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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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2-6-19)
·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 /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0-11-15)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 / 国家知识产权局(2007-8-27)
·加快保密专利申请审查公告 / 国家知识产权局(1998-11-18)
·关于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中原经济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家知识产权局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等(2014-1-2)
·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 国务院(2014-2-4)
·关于印发《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14-3-20)
·知识产权局等八部门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加强和改进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国家知识产权局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等(2014-7-15)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7-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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