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2)
(三)推行专利专项资助政策。专利专项资助政策应以扶优扶强为导向,以各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或专利工作基础较好的其他企事业单位以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主要资助对象,对其开展专利信息利用、分析评议、转移转化、质押融资、专利保险、海外维权、管理标准化建设等工作给予一定资助。资助对象通过评审方式择优确定。要在不断提高投入产出绩效的基础上,推动各地加大专利专项资助资金规模,指导各地根据实际逐步将资助重点由一般资助转向专项资助。
(四)突出专利奖励政策的质量导向。充分发挥专利奖励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对在技术创新和专利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给予奖励。专利奖励对象通过评审方式择优确定,评审结果应向社会公示,不得简单将专利申请、授权数量作为奖励的主要条件。鼓励地方政府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予以配套资金奖励。
(五)推动专利申请质量指标纳入相关政策。要采取试点探索、分类推进的方式,积极推动科技研发项目、产业化项目、企事业单位创新能力评价、人才引进及职称评审等涉及专利考核评价的政策和项目,逐步采用发明专利拥有量、发明专利授权率、发明专利申请量占比、研发投入发明专利产出比、实施率、专利许可合同数量和金额等与政策类型、项目特点相适合的评价指标。积极协调推动将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作为评价条件时,应提供由专利代理服务机构或专利信息服务机构出具的专利检索分析报告,或提供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三、建立有利于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监管机制
(六)强化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查处。加强专利审查过程中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等不规范专利申请行为查处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各地发现疑似非正常专利申请等不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线索应及时上报。对于被确认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建立申请主体信用档案管理制度,推动将专利申请信用情况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社会信用体系。
(七)严肃处理套取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行为。对于弄虚作假套取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的申请人,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助和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弄虚作假获得专利费用减缓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要求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全部已经减缓缴纳的费用。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