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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库[2013]21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修订后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政部

  2013年12月25日



附件 :

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修订后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现对行政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表。

  (二)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3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4年1月1日的新账。

  3.将2013年12月31日原账中各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包括新旧结转调整和基建并账调整),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原账中各会计科目是指原《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有关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应关系参见本规定附1。

  4.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4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行政单位应当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正确实现数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一)资产类。

  1.“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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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 / 财政部(2013-3-11)
·关于印发《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 财政部(2013-1-10)
·关于印发《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 财政部(2011-4-6)
·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 财政部(2011-4-2)
·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 财政部(2009-5-31)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2-15)
·关于印发《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的通知 / 财政部(2013-12-27)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通知 / 财政部(2013-12-30)
·关于印发《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 财政部(2013-12-30)
·关于印发《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 财政部(2015-10-30)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 / 财政部(2017-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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