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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库〔2015〕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修订后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政部

   2015年10月30日

附件

  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修订后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现对财政总预算会计新旧制度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2015年年终结账采用按原制度办理年终转账和结账,按新制度记入新账的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会计报表。

  (二)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5年年终转账后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6年1月1日的新账。

  3. 2015年年度终了后,原账中各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原账中各会计科目是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有关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应关系参见本规定附表。

  4.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6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三)相关资产、债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于2015年12月20日前向财政总预算会计提供核算反映股权、债权、债务等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应当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调整,正确实现数据转换,确保新旧账务的有序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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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新旧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 财政部(2014-1-27)
·关于印发《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 财政部(2013-12-25)
·关于印发《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 财政部(2013-1-10)
·管理会计基本指引 / 财政部(2016-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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