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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6)

  (14)按照基建账中“应付器材款”、“应付工程款”、“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应付票据”、“基建投资借款”、“其他借款”、“上级拨入投资借款”科目贷方余额减去尚未使用的借款金额(实行贷转存办法)后的差额,借记“大账”中“待偿债净资产”科目。

  (15)按照基建账中“固定资产”科目借方余额和“累计折旧”科目贷方余额的差额,贷记“大账”中“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16)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借方余额,贷记“大账”中“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

  (17)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留成收入”科目余额中归属于同级财政拨款结转的部分,贷记“大账”中“财政拨款结转”科目。

  (18)按照基建账中“留成收入”科目余额中归属于同级财政拨款结余的部分,贷记“大账”中“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按照上述(1)—(18)中“大账”科目的借方合计金额减去贷方合计金额后的差额,贷记或借记“大账”中“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

  (二)行政单位执行新制度后,应当至少按月将基建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按照以下方法并入“大账”。

  1.资产、负债、净资产类。

  根据“大账”科目和基建账科目的对应关系(见附2),按照基建账中相关科目本期发生额的借方净额,借记“大账”中的对应科目;按照基建账中相关科目本期发生额的贷方净额,贷记“大账”中的对应科目。

  对于当期发生基本建设结余资金交回业务的,根据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中归属于同级财政拨款的部分,借记“大账”中“财政拨款结转”或“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其余部分,借记“大账”中“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

  2.收入、支出类。

  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中归属于同级财政拨款的部分,贷记“大账”中“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其余部分,贷记“大账”中“其他收入”科目。

  按照基建账中“上级拨入资金”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贷记“大账”中“其他收入”科目。

  根据新制度规定的支出确认原则,对基建账中相关科目本期发生额进行分析计算,按照计算出的数额,借记“大账”中“经费支出”科目。

  行政单位如有从“大账”中“经费支出”科目列支转入基建账的资金,还应当在并账后将已列支金额部分予以冲销,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经费支出”科目。如果行政单位已在“大账”中核算基建资金收支的,不再按照本规定进行基建资金收支的并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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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 / 财政部(2013-3-11)
·关于印发《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 财政部(2013-1-10)
·关于印发《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 财政部(2011-4-6)
·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 财政部(2011-4-2)
·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 财政部(2009-5-31)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2-15)
·关于印发《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的通知 / 财政部(2013-12-27)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通知 / 财政部(2013-12-30)
·关于印发《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 财政部(2013-12-30)
·关于印发《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 财政部(2015-10-30)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 / 财政部(2017-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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