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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8号(2)
   (二)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至少应披露判断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理由及以下信息:
   1. 前期和本期所处置股权的处置时点、处置价款、处置比例、处置方式,以及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所对应的合并财务报表层面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
   2. 丧失控制权的时点及判断依据;
   3. 在丧失控制权之日,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剩余股权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以及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4. 在丧失控制权之日,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主要假设;
   5. 与原先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转入投资损益的金额。
   三、本解释性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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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1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8-3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3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9-1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50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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