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意见 (4)
(四)保障经费。中央通过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适当调整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继续实施初中改造工程等措施,加大项目统筹与经费投入力度,按照“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动态调整、包干使用”的原则,对中西部贫困地区和东部部分困难地区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予以倾斜支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重点保障学校基本运行需要和校舍维修;在原有基础上扩充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内容,将信息化建设和农村小学必要的运动场、学生宿舍、食堂、饮水设施、厕所、澡堂等教学和生活设施纳入支持范围;初中改造工程重点支持农村初中必要的运动场、学生宿舍、食堂、饮水设施、厕所、澡堂等教学和生活设施建设。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省级财政投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最大限度地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倾斜,做好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建设需求与相关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支持缺位。地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大经费投入、严格经费管理,按规划确保各项资金落实到位和管理使用安全高效,抓好项目实施。
(五)规范实施。要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基础数据管理,对每所学校的建设内容和项目实行动态监控和全程管理。新建工程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要落实政府采购、招投标和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制度,确保各项工作“阳光操作”。要把“补短板”、满足基本需要放在首位,坚持勤俭节约,杜绝超标准建设和奢华浪费,不得将财政资金向少数学校过度集中,拉大教育差距。严禁举债建设义务教育学校和改善义务教育办学条件。要加强资金监管,保证专款专用,防止发生套取、挪用、截留资金等问题,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加强监督检查评估。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对各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过程检查,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督促地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实施方案要求,依法依规实施工程项目,确保按时完成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对套取、挪用、截留资金以及举债建设、项目管理失职渎职等违纪违规问题,要严肃查处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各地要采取适当方式公开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省(区、市)对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要适时开展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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