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3)
  第十九条: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一条: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13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方式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14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审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
  第四条:合营各方在合营合同中不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除对外经济贸易部直接审批的外,其他审批机关应当在批准后30天内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第六条第一款:在本规定施行之前已经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按照批准的合营合同约定的期限执行,但属本规定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一致同意将合营合同中合营期限条款修改为不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各方应当申报理由,签订修改合营合同的协议,并提出申请,报原审批机关审查。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1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条第二款:前款第(二)、(四)、(五)、(六)项情况发生的,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第(三)项情况发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第一款: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16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出资审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的全部条文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17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设立合作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投资限额以内的;
  (二)自筹资金,并且不需要国家平衡建设、生产条件的;
  (三)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虽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其他情形的。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18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重大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19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减少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第二款: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2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转让合作企业合同权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21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合作企业应当将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议、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连同被委托人的资信证明等文件,一并报送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文件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 中国人民银行(2013-12-2)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3-11-15)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13-10-15)
·文化部关于实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市场管理政策的通知 / 文化部(2013-9-29)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9-28)
·工商总局关于同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方案的批复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3-9-26)
·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3-9-26)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2013-9-1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8-30)
·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 /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1-6)
·交通运输部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扩大国际船舶运输和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外商投资比例... / 交通运输部(2014-1-27)
·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 财政部(2014-2-13)
·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分所并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 财政部(2014-4-4)
·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4-15)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