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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


第十三条 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食品认证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生产、销售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生产者与销售者需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首先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消费者协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规定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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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9-12)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 卫生部(2013-1-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2-6-28)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 国务院(2012-6-23)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 卫生部(2011-3-17)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2-28)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2012-9-4)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国务院(2012-1-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1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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