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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3)
  2.正常生产车间是否整洁、条理,设备、场地实际状况与记录或文件是否一致。注意现场中有无刻意遮挡、破乱不堪的角落。生产废料、办公垃圾堆积的地方是否会对产品质量造成影响。
  3.观察生产人员、检验人员操作是否熟练,生产能力与实际生产、销售情况是否匹配。可以适时地询问员工操作要求,判断是否与文件规定一致,是否与现场操作一致。
  七、对问题的处理
  (一)如企业出现的问题性质轻微,能立即纠正的,检查人员可根据现场情况,对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并在现场监督企业立即纠正;如企业出现的问题性质严重,直接对产品质量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立即整改的,检查人员应要求企业立即开始整改;其他需要企业限期整改或需要经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开展生产等情况,检查人员应根据现场情况,制作检查情况记录和检查意见,书面明确整改要求及整改期限;如现场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

  (二)如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涉及企业既往生产的产品,检查员应充分考虑该问题对既往产品的影响,并视情况采取监督抽验、对企业产品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如果出现的问题较为复杂,或企业出现的违法违规情况涉及或可能涉及到企业在审项目,检查单位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相关审查单位。


  (三)现场检查结束后,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单位视现场情况、企业整改情况以及对企业既往的监管情况,在后续监督检查中可综合采取以下措施:
  1.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或资料审查;
  2.要求企业加强产品自检、要求企业将产品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
  3.列为重点监管企业、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增加监督检查(突击检查)频次、列入重点抽验计划;
  4.要求企业定期汇报质量管理情况;
  5.约谈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6.视情形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通过监管工作会发布情况通报或通过电视台、电台或网站等媒体发布警示公告);
  7.纳入医疗器械安全“黑名单”;
  8.建议企业主动召回或责令召回;
  9.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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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2-11-1)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6-18)
·关于对部分出口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实施目录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2010-11-2)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6-1-19)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2-7)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2014-3-7)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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