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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
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进项税额,应当在季度终了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第十五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申报不实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
第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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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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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201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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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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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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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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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201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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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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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铁路运输产品价格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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