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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3)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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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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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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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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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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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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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废止涉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相关文件的公告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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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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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的公告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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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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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 卫生部(20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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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 / 卫生部(201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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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 国务院(201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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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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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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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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