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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3)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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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 最高人民法院(2014-2-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修正) / 最高人民法院(2014-2-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 最高人民法院(2014-2-1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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