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
根据海洋石油安全监管职责划分,海洋石油外包工程的承包单位,要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或者监督处书面报告外包工程相关情况。
四、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监管工作
(一)积极开展《暂行办法》宣传贯彻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安全监管人员和非煤矿山企业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暂行办法》各项规定。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尽快制定实施《暂行办法》的配套措施,对有关承包单位的信息报告、跨地区承包单位的安全监管、有关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及书面报告的要求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二)加强对外包工程施工事故的监管。外包工程承包单位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一般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向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通报,并参照本地区企业的处理标准提出对承包单位的处理建议;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要邀请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海洋石油外包工程承包单位事故处理工作,由海油安办各分部参照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执行。
根据事故统计原则,外包工程事故的统计数据纳入发包单位统计范围,但事故责任的判定要以事故调查处理结论为准。此外,对外包工程的承包单位事故基本信息,由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录入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信息系统。
(三)强化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摸清辖区内外包工程以及承包单位的相关情况,加强对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要重点检查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承包单位施工资质特别是其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技术力量配备等情况,对转包、违法发包和违法分项发包等行为,要严格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四)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承包单位信息报告制度,对承包单位不按规定进行书面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实施行政处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入贯彻国务院有关转变职能和简政放权精神,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并对承包单位的信息报告做好事中事后监督工作,严禁以“报告”或者“备案”等任何名义对承包单位信息报告事项实施行政审查或者增设其他许可条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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