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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严防十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4〕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一厂(矿)出事故、万厂(矿)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关于“把历史上的事故当成今天的事故看待,警钟长鸣;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看待,引以为戒;把小事故当成重大事故看待,举一反三;把隐患当成事故看待,防止侥幸心理酿成大祸”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2001年以来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了统计分析,其中中毒窒息、火灾、透水、爆炸、坠罐跑车、冒顶坍塌、边坡垮塌、尾矿库溃坝、井喷失控和硫化氢中毒、重大海损等十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非煤矿山事故总量和死亡总人数的63.4%和61.2%(其中较大事故分别占80.3%和80.0%,重特大事故分别占94.7%和94.6%)。因此,严防十类事故是进一步减少非煤矿山事故总量,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有效措施和根本途径。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防中毒窒息事故

一是健全完善通风管理机构。地下矿山企业要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通风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二是完善机械通风系统。必须安装主要通风机,并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形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机,严禁使用非矿用局部通风机,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三是强化监测监控。所有通风机必须安装开停传感器,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风压传感器,回风巷必须设置风速传感器;必须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一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人员进入采掘工作面之前,必须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出现报警严禁进入。四是及时封闭废弃井巷。废弃矿井和井下废弃巷道要及时封闭,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五是提升应急能力。必须为每一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要在井下主要通道明确标示避灾路线,并确保安全出口畅通;要制定中毒窒息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定期对入井人员进行通风安全管理和防中毒窒息事故专题教育培训,开展防中毒窒息事故应急演练;发生中毒窒息事故后,必须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严禁擅自或盲目施救。

二、严防火灾事故

一是减少井下可燃物。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要使用具备阻燃特性的动力线、照明线、输送带、风筒等设备设施,生产矿井要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要求。二是严格井下动火作业和用电管理。井下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长签字批准后实施;严禁在井下吸烟,严禁违规使用电器,严禁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做饭和取暖。三是强化井下油品管理。井下各种油品必须单独存放在安全地点,并严密封盖,柴油设备或油压设备一旦出现漏油,要及时处理。四是完善井下消防系统。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设施,并要有足够可用的消防用水;要制定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三、严防透水事故

一是查清水害隐患。要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其他矿山、废弃矿井(露天开采废弃采场)、老采空区,本矿井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要摸清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关系,预判矿井透水的可能性。二是完善排水系统。要按照设计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建立排水系统,加强对排水设备的检修、维护,确保排水系统完好可靠。三是落实探放水制度。要健全防治水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水害隐患严重的矿山要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配备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排水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四是强化应急保障。要不断完善透水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水文地质情况复杂的矿井要按照要求建设紧急避险设施,并配备满足抢险救灾必需的大功率水泵等排水设备;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透水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作业人员应对透水事故的能力;严禁相邻矿井井下贯通,严禁开采隔水矿柱等各类保安矿柱。

四、严防爆炸事故

一是确保爆破作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二是加强井下炸药库安全管理。井下炸药库的建设、通风、贮存量、消防设施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器材入库、保管、发放、值班值守和交接班等管理制度,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炸药库;严禁在井下炸药库30米以内的区域进行爆破作业,在距离炸药库30~100米区域内进行爆破时,禁止任何人在炸药库内停留。三是严格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爆破材料必须用专车运送,严禁用电机车或铲运机运送爆破材料,严禁炸药、雷管同车运送,严禁在井口或井底停车场停放、分发爆破材料;井下工作面所用炸药、雷管应分别存放在加锁的专用爆破器材箱内,严禁乱扔乱放;爆破器材箱应放在顶板稳定、支护完整、无机械电器设备的地点,起爆时必须将爆破器材箱放置于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当班未使用完的爆破材料,必须在当班及时交回炸药库,不得丢弃或自行处理。四是规范爆破作业。矿山爆破工程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制定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行打眼装药,严禁边打眼、边装药,边卸药、边装药,边联线、边装药;严禁用爆破方式破碎石块;小型露天矿山和小型露天采石场要聘用专业爆破队伍进行爆破作业;要积极采用非电起爆技术,露天矿山在雷雨天气时,严禁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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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4-2-2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文本格式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4-1-7)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3-8-2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1-1-2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9-4-29)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6-2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和完善非煤矿山师傅带徒弟制度 进一步提高职工安全素质的指导意见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7-1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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