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位[2016]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保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保密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保密办,中国科学院前沿科学与教育局、保密办,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保密办,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保密办,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保密办,各学位授予单位:
  现将《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国家保密局
  2016年11月25日


  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密研究生是指直接参与涉及国家秘密的教学、科研项目、任务等工作或者在教学、科研过程中接触、知悉、产生和处理较多国家秘密事项的在读研究生。
  在职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已被确定为涉密人员,确因教学、科研需要,接触、知悉、产生和处理国家秘密的,依据涉密人员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密学位论文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学位论文。涉密学位论文的导师原则上应当是涉密人员。
  第四条 涉密研究生的培养单位须具备符合国家保密要求的保密条件及保密工作机构,建立由导师牵头、研究生教育相关部门、保密工作机构配合的工作机制,对涉密研究生及有关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保密监督检查和教育。
  第五条 涉密研究生的培养单位应严格控制涉密研究生的数量和国家秘密知悉范围,涉密研究生一般只能接触、知悉、产生和处理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确需接触、知悉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应由导师提出申请,报培养单位批准。
  第六条 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研究生或因其他原因不宜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研究生,不得确定为涉密研究生。
  第二章 涉密研究生管理
  第七条 培养单位确定涉密研究生,应在研究生开展涉密内容研究或涉密学位论文开题前,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确认,经培养单位按程序审查批准,签订保密协议。
  第八条 涉密研究生的导师是研究生在学期间保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培养单位应定期对涉密研究生进行保密教育培训,确保每位涉密研究生每年接受不少于4个学时的保密专题教育培训。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2014-1-29)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 教育部(2012-11-13)
·审计署关于印发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的通知 / 审计署(2011-12-5)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关于执行《在线发表科技论文的学术道德和行为规范》的通知 /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2005-10-10)
·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 教育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7-1-17)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 / 教育部办公厅(2018-7-4)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