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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

教督厅函〔20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近年来,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位授予单位和指导教师的共同努力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人才培养质量得到明显提升。但由于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在学风建设、学术诚信养成、学位论文审查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仍时有发生,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为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术诚信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学位论文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是进行科学研究训练的重要途径,是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健全制度机制,强化学风建设,严格论文审查,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作假行为。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当地网信、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在信息沟通、专项整治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对发现的涉及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违法违规信息和行为,要及时向上述部门通报,会同相关部门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整治,形成常态化的查处工作机制。学位授予单位要认真落实《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要求,加强学风建设,强化学术诚信教育,明确工作职责,健全考评体系,完善查处办法,规范查处程序,加大惩戒力度。
  三、严格责任落实。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监管主体,要切实加强统筹指导,完善政策制度,细化工作举措,健全监督机制,规范处理流程,强化部门协调,及时开展专项整治。学位授予单位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责任主体,要明确单位有关部门、学位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指导教师职责,加强学位论文全过程管理,及时摸排并报告论文买卖、代写信息和行为。指导教师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学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教育,加强对学位论文研究及撰写过程的指导,并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确保原创性。
  四、加强教育宣传。学位授予单位要切实加强学风建设,激发学生内在学习动力,培养专业学习兴趣,强化学术规范训练,提升学生科研能力和学术素养。切实加强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养成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指导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强化学科知识传授、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教育和引领学生恪守学术诚信,遵守学术准则。要广泛宣传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危害和典型案例,曝光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教师、学生自觉抵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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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国家保密局(2016-11-25)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2014-1-29)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 教育部(2012-11-13)
·审计署关于印发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的通知 / 审计署(20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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