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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 (2)
  (二)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质量约谈。

  (三)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作为重要指标,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权点,依据有关程序,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将撤销学位授权。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将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作为本单位导师招生资格确定、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学位论文抽检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参与评议工作的专家要公正公平,独立客观地完成评议工作。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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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2014-1-29)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2014-1-29)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 /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11-4)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 教育部(2012-11-13)
·审计署关于印发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的通知 / 审计署(2011-12-5)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国家保密局(2016-11-25)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7-3-13)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 / 教育部办公厅(201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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