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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3)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专员办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补贴资金,或者挪用补贴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追回已拨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地方财政部门不按规定安排和及时拨付补贴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其限期整改。未能限期整改的,上级财政部门可暂停或取消该地区享受政策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1日起施行,财政部2010年印发的《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0〕42号)同时废止。

  附表:1. 省(区、市)金融机构贷款发放及补贴情况表

  2. 县(市、区)金融机构贷款发放及补贴情况表


附件下载: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doc
表1.xls
表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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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1-10-17)
·关于扩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范围的通知 / 财政部(2010-5-18)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09-4-22)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3-13)
·关于进一步扩大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范围的通知 / 财政部(2014-1-21)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金融服务进村入社区工程的指导意见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2-6-18)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阳光信贷工程的指导意见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2-6-18)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富民惠农金融创新工程的指导意见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2-6-18)
·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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