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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4号——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3)
(十一)担保方式及担保主体(如有);
(十二)本次优先股发行后上市交易或转让的安排。
第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优先股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发放的股息能否在所得税前列支及政策依据。
第十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净资产(净资本)、营运资金、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每股收益等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影响。
第二十条 金融行业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对公司资本监管指标的影响及相关行业资本监管要求。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应披露投资者与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交易、股息发放、回购、转换等相关的税费、征收依据及缴纳方式。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已发行在外的优先股的简要情况,包括发行时间、发行总量及融资总额、现有发行在外数量、已回购或转换为普通股的数量、各期股息实际发放情况等。
发行人应列表披露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与已发行在外优先股主要条款的差异比较。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聘请资信评级机构对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进行信用评级的,应披露其信用评级情况及跟踪评级安排。
第二十四条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提供担保的,应披露担保及授权情况。

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及主要业务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应提请投资者可在公司日常信息披露文件中查阅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股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发行人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集体企业或自然人为止。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应结合所处的行业特点、财务信息、分部报告、主要对外投资等情况披露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主要产品及各业务板块的经营状况。

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提请投资者,欲完整了解公司财务会计信息,应查阅公司日常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构曾对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披露董事会和审计机构关于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对公司是否有重大不利影响或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已经消除的说明。
第三十条 发行人应简要披露财务会计信息,主要包括: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仅需披露合并财务报表。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披露具体变化情况。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披露的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应包括:重组完成后各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重组时编制的重组前模拟利润表和模拟报表的编制基础;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主要依据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合并财务报表分析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和现金流量。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在分析财务状况时,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末资产、负债的重要项目和重大变化情况及原因。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在分析盈利能力时,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的重大变化情况及原因;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综合毛利率和分产品或服务的毛利率的重大变化情况及原因; 
(三)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和投资收益的主要构成、重大变化情况及原因;上述项目金额及占净利润比重较高的,还应分析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四)最近三年及一期税收政策及变化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在分析现金流量时,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构成、变动情况及原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或者远低于当期净利润的,应披露原因及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并应结合母公司及重要子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发行人股东依法享有的未分配利润、已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及历史实际支付情况、未来需要偿还的大额债务和重大资本支出计划等,分析披露发行人本次优先股股息或优先股回购的支付能力。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简要披露预测数,同时应声明:“本公司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第七节 募集资金运用

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应提请投资者,欲完整了解公司募集资金运用情况,应查阅公司本次优先股发行预案。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列表披露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优先股发行预案公布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八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披露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对外担保情况,并披露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或已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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