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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4号——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4)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应披露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声明及承诺事项。例如:
(一)董事会关于除本次发行外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有其他股权融资计划的声明;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发行人董事会按照国务院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作出的关于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第九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募集说明书正文的尾页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并由发行人加盖公章。
第四十三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在募集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公司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览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项目协办人、保荐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由保荐机构加盖公章。 
第四十四条 发行人律师应在募集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览,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览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律师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览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览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签字的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并由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第四十五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募集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览,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览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览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或盈利预测已经本所审核),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览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签字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第四十六条 承担资信评级业务或者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如有)应在募集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的资信评级人员(或资产评估人员)已阅读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览,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览与本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机构及签字的资信评级人员(或资产评估人员)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览中引用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览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签字的资信评级人员(或资产评估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由资信评级机构或者资产评估机构加盖公章。

第十节 备查文件

第四十七条 募集说明书结尾应列明备查文件,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备查文件。
第四十八条 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一)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二)本次优先股发行预案;
(三)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四)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章程;
(六)发行人对本次发行优先股作出的有关声明和承诺;
(七)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如有下列文件,应作为备查文件披露:
(一)发行人董事会、审计机构关于报告期内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对公司是否有重大不利影响或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已经消除的说明;
(二)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重组时编制的重组前模拟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三)盈利预测及审核报告;
(四)资信评级报告;
(五)担保合同;
(六)拟收购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及有关批复文件;
(七)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第三章 募集说明书概览

第四十九条 发行人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将募集说明书概览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并提示可以查询募集说明全文的网址。
第五十条 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概览的显要位置声明本准则第七条的内容及以下内容:
“本概览的编制主是为了方便投资者快速浏览,投资者如欲申购,务请在申购前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及发行人的日常信息披露文件。”
第五十一条 募集说明书概览的内容至少包括下列各部分:
(一)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基本情况,参考格式如下: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股票简称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行业分类 主要产品及服务
(二)本次发行的有关中介机构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承销团成员
发行人律师 审计机构
评估机构(如有) 评级机构(如有)
(三)发行人的重大事项
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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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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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2号——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4-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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