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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的通知



发改外资〔2017〕20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部门、人民银行分行、外事办公室、工商联:

  近年来,我国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步伐明显加快,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互利友好合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我国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验仍然不足,境外经营水平有待提高。

  为规范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提高“走出去”的质量和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全国工商联联合制定了《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现予以发布,请指导有关民营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  务  部

人 民 银 行

外  交  部

全 国 工 商 联

2017年12月6日



附件
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
一、总则
(一)国家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走出去”,对民营企业“走出去”与国有企业“走出去”一视同仁。
(二)民营企业要根据自身条件和实力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转型升级。
(三)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坚持企业主体、市场运作,自主决策、自负盈亏,量力而行、审慎而为,着力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化经营能力。
(四)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经营活动中应遵守我国和东道国
(地区)的法律法规,遵守有关条约规定和其他国际惯例,依法经营、合规发展,加强境外风险防控。
(五)民营企业要以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为指引,按照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与东道国(地区)有关机构、企业开展务实合作,实现共同发展。
二、完善经营管理体系
(六)完善境外投资管理规章制度。民营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明确境外投资管理部门和职责,细化境外投资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境外企业设立和授权管理制度及境外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开展绩效管理。民营企业要坚持规模、质量和效益并重,完善境外经营评价、考核和激励办法,提高境外投资绩效水平。
(八)加强财务监督。民营企业要加强对境外分支机构在资金调拨、融资、股权和其他权益转让、再投资及担保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审慎开展高杠杆投资,规范境外金融衍生品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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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7-8-4)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1-7)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3-27)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 商务部(2014-9-6)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4-8)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12-26)
·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 / 司法部(2018-11-10)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 中共中央 国务院(2019-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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