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1号:次级可转换债券》的通知
保监发〔2014〕27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为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明确次级可转换债券的偿付能力认可标准,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1号:次级可转换债券》,自2013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4年4月4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1号:次级可转换债券
问:根据《关于上市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可转换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45号),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公司发行的次级可转换债券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如何认可和披露?
答: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公司根据《关于上市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可转换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发行的次级可转换债券,属于资本性负债,应当确认为认可负债。剩余年限在2年以上(含2年)的,认可价值为零;剩余年限在1年以上(含1年)、2年以内的,以账面价值的50%作为其认可价值;剩余年限在1年以内的,以账面价值的80%作为其认可价值。
保险集团公司发行的次级可转换债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披露有关信息,保险公司发行的次级可转换债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8号:实际资本》披露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