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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2)
    (三)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约定出让或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划拨建设用地要设定抵押权,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时,应当约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四)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限定在40平方米以内;
    (五)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5年,期限届满,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八、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
    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九、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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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 民政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2-28)
·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2014-2-24)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国务院(2014-2-21)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 ...(2014-1-28)
·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 民政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4-1-26)
·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2013-12-27)
·民政部关于建立养老服务协作与对口支援机制的意见 / 民政部 (2013-12-13)
·民政部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 民政部 (2013-12-13)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2013-9-6)
·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 / 民政部(2013-7-30)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民政部(2013-6-28)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 民政部(2013-6-28)
·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 民政部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等(2014-5-28)
·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 / 教育部 民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201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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