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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严防十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2)

五、严防坠罐跑车事故

一是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资格。要建立健全提升运输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提升机司机、信号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二是确保提升设备符合安全要求。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矿山必须使用已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提升运输设备,用于提升人员的竖井应优先选用多绳摩擦式提升机;要限期淘汰非定型罐笼、φ1.2米以下(不含φ1.2米)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绞车、KJ、JKA、XKT型矿井提升机、JTK型矿用提升绞车,严禁使用带式制动器的提升绞车作为主提升设备。三是严格落实防坠罐跑车措施。罐笼、安全门、摇台(托台)、阻车器必须与提升机信号实现连锁,提升信号必须与提升机控制实现闭锁;提升矿车的斜井要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要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要设躲避硐室,倾角大于10°的斜井要设置轨道防滑装置,斜井人车要装设可靠的断绳保险器,每节车厢的断绳保险器应相互连结,各节车厢之间除连接装置外还应附挂保险链。四是强化检测检验和维护保养。提升机、提升绞车、罐笼、防坠器、斜井人车、斜井跑车防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主要提升装置,要由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检验;要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加强提升运输系统维护保养,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立即停用,及时整改,严防提升设备带病运转;要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记录存档;严禁超员、超载、超速提升人员和物料。

六、严防冒顶坍塌事故

一是加强顶板管理。要落实顶板分级管理制度,确保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作业的人员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回采作业前,必须“敲帮问顶”,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方准进行作业;处理浮石时,应停止其他妨碍处理浮石的作业,严禁在同一采场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发现冒顶预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面积冒顶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井下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二是强化地压和采空区管理。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以及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地下矿山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必须建立地压监测系统,实时在线监测,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应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地表塌陷区应设明显标志和栅栏,通往塌陷区的井巷应封闭,严禁人员进人塌陷区和采空区。三是大力推广充填采矿法。新建地下矿山首先要选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要经过设计单位或专家论证,并出具论证材料。

七、严防边坡垮塌事故

一是必须采用分台阶分层开采。露天矿山必须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小型露天采石场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必须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并确保台阶(分层)参数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掏采,严禁在工作面形成伞檐、空洞。二是强化边坡安全检查。作业前,必须对工作面进行检查,清除危岩和其他危险物体;对采场工作帮要每季度检查一次,高陡边坡要每月检查一次;对运输和行人的非工作帮,应定期进行安全稳定性检查,发现坍塌或滑落征兆,应立即停止采剥作业,撤出人员和设备。三是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查清开采境界内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超前进行处理;节理、裂隙等地质构造发育、容易引起边坡垮塌事故的矿山,要采取人工加固措施治理边坡;大、中型矿山或边坡潜在危害性大的矿山,要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每5年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分析。四是加强监测监控。要根据最终边坡的稳定类型、分区特点确定监测级别,并建立边坡监测系统,对坡体表面和内部位移、地下水位动态、爆破震动等进行定点定期观测,对存在不稳定因素的最终边坡要长期监测。五是强化排土场安全管理。要严格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 2005-2005),加强排土场(废石场)安全管理,严禁在排土场捡拾矿石。

八、严防尾矿库溃坝事故

一是健全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构。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专门的尾矿库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尾矿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二是严格按设计建设和运行。严禁尾矿坝堆积坡比陡于设计值;采用上游式筑坝的,必须于坝前均匀放矿,保持坝体均匀上升,不得不经论证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不得冲刷初期坝和子坝,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脚线流动冲刷坝脚,坝顶及沉积滩面应均匀平整,沉积滩长度及滩顶最低高程必须满足防洪设计要求;尾矿坝下游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当坝面或坝肩出现集中渗流、流土、管涌、沼泽化、渗水量增大或渗水变浑等异常现象时,要立即停止生产,及时处理;严禁尾矿库高水位运行,严禁危库、险库生产运行,严禁无监测监控设施(系统)或非正常使用运行,严禁无应急机制的尾矿库生产运行。三是强化安全监测。要严格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和《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AQ2030-2010),对尾矿坝位移、渗流、干滩、库水位、降水量、外坡坡比、坝体滑坡、浸润线、排渗设施、周边山体稳定性、违章建筑、违章施工和违章采选作业等进行监测和检查,要建立完善监测监控设施(系统)。四是强化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汛期前要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要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并加强演练;汛期和洪水过后要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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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4-2-2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文本格式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4-1-7)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3-8-2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1-1-2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9-4-29)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6-2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和完善非煤矿山师傅带徒弟制度 进一步提高职工安全素质的指导意见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7-1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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