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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推进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创新发展的意见(2)

  (八)加大基础设施及平台建设。探索多元化基金交易执行模式。完善产品质押机制,推动基金分类有序纳入质押回购标的,支持市场主体为投资者提供基金份额质押融资服务。完善产品交易转让制度,为投资者办理产品转让提供便利。拓展开放式基金应对赎回的融资方式,提高抵御流动性风险能力。不断完善创新基金产品的估值方法与标准。推进公募基金统一账户和产品适度集中登记体系建设。完善行业信息技术标准及数据平台建设,推动多元化信息技术系统服务商发展。

  (九)优化客户服务与投资回报机制。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鼓励机构建立个性化的客户管理制度,加强风险揭示,确保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建立简明、有效的公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优化披露方式,简化披露内容,降低披露成本,推出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优化投资回报机制,支持开发各类收益风险相匹配、可供中小投资者选择的基金产品。落实受托人违规赔偿机制,完善公募基金风险准备金制度。完善基金持有人大会制度,便利中小投资者参与投票。支持自律组织落实投资者教育与服务、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公共平台建设、舆论引导等职能,促进基金行业形象提升。

  三、推进监管转型

  (十)转变监管方式。大幅精简、整合、清理审批备案报告事项,进一步简化行政程序,分类别、渐进式探索资产管理业务“负面清单”,建立适应创新发展需要的监管模式。完善事中监管,落实风险导向的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检查,加强对系统重要性机构及产品的风险监测,探索建立与优化公募基金管理人评价指标体系。强化事后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保持对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完善日常监管机构、稽查执法部门与自律组织之间的联动机制。

  (十一)放宽行业准入。建立适应功能监管需要的牌照管理体系,完善各类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制度安排,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申请公募基金管理牌照,支持在行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公募业务,建立开放、包容、多元的资产管理行业格局。支持民营资本、专业人士各类主体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推动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由试点转常规,稳步推进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外资银行等申请基金托管资格。推动建立场内与场外、直销与代销、网上与网下相结合的多元化基金销售渠道。支持设立专业基金投资顾问机构。




                                     中国证监会

                                     201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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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4-2)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3-15)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9-23)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8-3)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8-21)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6-6)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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