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2)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所管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三)对所管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并将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
第八条 部属单位对本系统、本单位所管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信用综合评价,并将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
第九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评价周期为1年,评价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按规定直接进行定级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信用行为。
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分制,总分为100分。
对企业失信行为按照《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见附件1、附件2)进行扣分。
对在抢险救灾、应急保障、国防战备等任务中受到省部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的企业,以及承担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鲁班奖的企业,给予适当加分奖励。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按照《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方法》(以下简称《计算方法》,见附件3)执行。
第十二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综合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告知和公示制度。信用评价结果应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开。
第十三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分的依据为: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港航管理部门、部属单位、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的督查、检查结果或通报、决定等;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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