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3)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判决、裁定、认定及审计意见等;
(五)省级以上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
(六)其他有关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进行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进行初步评价,对于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自行提供设计、施工的,其履约行为由特许经营权出让人或委托机构进行初步评价;其他信用行为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理部门(机构)或部属单位进行评价。
各评价人对相应的评价结果负责,并应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人。被评价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价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评价人申诉;对申诉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按照职责分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部属单位申诉。
第十五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程序与分工: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应在签订承包合同后的15日内对参与投标且存在失信行为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人,并按职责分工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部属单位。
联合体有投标失信行为的,其各方均按同一标准进行评价。
(二)履约行为评价。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结合建设管理工作,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人,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评价结果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理部门(机构)审核或部属单位。审核完成后,管理部门(机构)将审核结果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期不超过30日。
审核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作出的履约行为评价进行审核确认,如有调整,必须对调整内容进行说明。
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交工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履约行为评价。
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同一标准进行评价。
(三)其他信用行为评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理部门(机构)或部属单位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人。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理部门(机构)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评价结果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四)省级综合评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根据投标行为、履约行为以及其他信用行为的评价结果,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0日。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