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3)
第二十一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录入和更新企业基本信息,对于未按规定填报、变更信用信息,或填报、变更信用信息存在造假行为的企业,将按照《评定标准》进行扣分。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台帐,按时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或以信用评价要挟企业、谋取私利。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及其确定的信用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加强对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相关当事人限期改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及有关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部属单位在信用评价中发生的应扣分而不扣分等违规行为,交通运输部责令其纠正,或在全国汇总评价中直接定级。
第二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救助打捞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应依据本办法制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syj/201406/P020140617302470748674.wps
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syj/201406/P020140617302471052917.wps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方法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syj/201406/P020140617302471418718.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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