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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3)

  (八)关于监管问题。试点地区保监局应加强对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的监管,跟踪研究试点情况,督促保险公司妥善处置消费者投诉,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试点中发现的问题,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以及试点地区保监局报告。

  六、其他事项

  (一)投保人群应为60周岁以上拥有房屋完全独立产权的老年人。

  (二)试点城市为北京、上海、广州、武汉。

  (三)试点期间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

  (四)试点期间,单个保险公司开展试点业务,接受抵押房产的评估价值合计不得超过:4%×上一年末总资产不超过200亿的部分+0.2%×上一年末总资产超过200亿的部分。

  (五)保险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和试点地区保监局报送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进展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对试点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本指导意见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国保监会

                        201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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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2014-2-24)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国务院(2014-2-21)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2011-6-7)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2009-9-1)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9-30)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 国务院(2015-1-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2015-1-10)
·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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