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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计分监管规则》的通知 (2)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因合理原因且经中国保监会认可,可以推迟提交相关数据、报表、信息、报告,或者推迟信息披露的,可不予扣分;因突发事件等客观原因造成投资比例超过监管比例,且保险机构履行报告义务并在中国保监会规定期限内调整投资比例的,可不予扣分。

  保险机构上一评价期违法违规行为在本评价期内再次发生的,应双倍扣分。

  第十二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并通过合同、协议等正式文件明确由该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承担合规管控职责的,以该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扣分主体,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者保险公司提供虚假数据导致委托投资出现违规的,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者保险公司作为扣分主体;未通过合同、协议等正式文件约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承担合规管控职责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者保险公司作为扣分主体。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之外的其他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作的,以保险集团(控股)或者保险公司作为扣分主体。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出现下列情形的,在基准分基础上给予相应加分:

  (一)最近连续2个评价期内未出现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事项的加2分,最近连续3个评价期未出现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事项的加4分;

  (二)在评价期内,成为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会员的,加2分;

  (三)评价期内,聘请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就保险资金运用的内控情况、合规情况和风险状况完成全面专项稽核审计的,加2分;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再加2分;

  (四)全部投资资产实施托管的,加6分;

  (五)按照监管标准,建立投资资产风险五级分类等项目投资资产后评估与后跟踪制度,经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加6分。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建立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情况监管档案,用于记录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加分、扣分情况和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评价期内,中国保监会应当及时记录和汇总保险机构的扣分事项、所采取的监管措施和所扣分数,以及加分事项和分数,并于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保险机构通报其扣分和加分事项,与保险机构进行核对确认。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对每月扣分事项和本评价期的计分和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述。中国保监会收到保险机构申述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评价期结束30个工作日内,中国保监会汇总、整理全部保险机构的计分结果,记入监管档案。

  第十八条 评价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中国保监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保险机构通报其计分和评价结果。  

  第四章 计分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机构的内控与合规计分结果,对保险机构的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情况进行评价分类:

  A类:评分95分(含)以上。保险机构的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强。

  B类:评分80分(含)以上95分以下。保险机构的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

  C类:评分60分(含)以上80分以下。保险机构的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弱。

  D类:评分60分以下。保险机构的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弱。

  第二十条 在评价期内,保险机构资金运用业务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可将其本评价期的级别直接确定为C类或者D类:

  (一)提交的监管信息、数据、报表、报告和投资计划注册材料,以及对外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但是投资计划注册材料中由所投资企业或者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二)违反监管规定,经监管提示或者超过监管要求的整改期限仍不改正;

  (三)挪用保险资金;

  (四)未按委托人投资指引、合同及书面约定运用保险资金;

  (五)被依法采取责令整顿,或者被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

  (六)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下一评价期内,保险机构本条所列情形未改正或者未被中国保监会撤销相应监管措施的,继续沿用本评价期的类别。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本评价期的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计分属于A类和B类的,应当在之后的一个评价期持续达到或者超过该类别的分数方能予以确认。确认前,保险机构类别为暂定类别。

  保险机构在下一评价期结束后的评价类别降低的,中国保监会应将上一个评价期的类别下调一级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向行业通报保险机构的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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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4-4)
·关于授权北京等保监局开展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4-2)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1-23)
·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5-7)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运用属地监管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4-12-5)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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