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计分监管规则》的通知 (3)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将保险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评价结果作为保险机构进行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的审慎性条件。
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评价等级最近连续4个评价期评价为A类(含暂定A类)的,经申请可以优先纳入创新业务试点范围。
第二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将评价等级为C类、D类的保险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中国保监会对评价等级为C类和D类的保险机构,可以加大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采取限制资金运用渠道、范围或比例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针对引发扣分事项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中国保监会将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跟踪。
第二十六条 在评价期内,保险机构因限期整改不到位再次被采取行政纪律处分、监管措施、处罚措施及其他措施的,或者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评价结果的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及时对其评价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七条 保险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评价结果主要供监管机构使用,保险机构不得将计分和评价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保险机构的交易对手或者合作方要求了解其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评价结果,且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情形除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应结合保险机构过去两年的保险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情况,确定其首次计分结果。保险机构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中国保监会应结合其成立以来的保险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情况,确定其首次计分结果。
第二十九条 具有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和外资再保险分公司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作为实施分类监管的具体规则,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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