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对农(牧)民补助的资金应经7天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发放。发放方式应按照便民高效、资金安全的原则,通过“一卡通”等方式直接发放给农(牧)民。
第十二条 农业资源保护资金实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并作为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
农业部会同财政部根据需要按照资金支持方向开展绩效评价。各省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资金支持方向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监督检查,总结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农业资源保护与利用任务的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并接受财政、农业、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农业资源保护资金应专款专用,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可制定资金管理细则,并报财政部、农业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各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本办法所称农业部门是指农业、畜牧、渔业、农垦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9日起施行。2011年12月31日财政部、农业部印发的《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1〕532号),2004年9月6日财政部、农业部印发的《中央财政飞播种草补助费管理暂行规定》(财农〔2004〕139号),2003年9月18日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的《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财办农〔2003〕11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
http://nys.mof.gov.cn/zhengfuxinxi/czpjZhengCeFaBu_2_2/201406/P02014070131013655340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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