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
其中,“货物价格”,是指在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基础上,按照《海关估价协定》调整的价格。“非原产材料价格”,是指非冰岛原产材料的进口成本、运至目的港口或者地点的运费和保险费(CIF),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生产原产材料而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
第七条 原产于中国的货物或者材料在冰岛境内被用于生产另一货物,并构成另一货物的组成部分的,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冰岛境内。
第八条 适用《中冰自贸协定》项下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货物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非冰岛原产材料或者原产地不明的材料未能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但是上述非冰岛原产材料或者原产地不明的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的非原产材料价格不超过该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的10%,并且货物符合本办法所有其他适用规定的,应当视为原产于冰岛的货物。
第九条 下列操作或者加工工序不影响货物原产确定: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储存过程中完好无损而进行的保存工序;
(二)包装的拆解和组装;
(三)洗涤、清洁、除尘,去除氧化物、油、漆以及其他涂层;
(四)纺织品的熨烫或者压平;
(五)简单的上漆以及磨光工序;
(六)谷物以及大米的去壳、部分或者完全漂白、抛光以及上光;
(七)食糖上色或者加工成糖块的工序;
(八)水果、坚果以及蔬菜的去皮、去核及去壳;
(九)削尖、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
(十)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 ,包括成套物品组合;
(十一)简单的装瓶、装罐、装袋、装箱、装盒,固定于纸板或者木板以及其他任何简单的包装工序;
(十二)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标志、标签、标识以及其他类似的用于区别的标记;
(十三)对产品进行简单混合,无论是否为不同种类的产品;
(十四)把物品零部件装配成完整品或者将产品拆成零部件的简单装配或者拆卸;
(十五)仅为方便港口装卸所进行的工序;
(十六)屠宰动物;
(十七)第(一)至(十六)项中的两项或者多项工序的组合。
第十条 与进口货物一起申报进口的附件、备件或者工具,根据归类规则应当与该货物一并归类并且不单独开具发票,数量以及价值在正常范围之内的,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第十一条 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包装材料以及容器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适用《中冰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货物,其零售用包装材料以及容器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该零售用包装材料以及容器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适用《中冰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其零售用包装材料以及容器的价格应当纳入原产材料价格或者非原产材料价格予以计算。
第十二条 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但是本身不构成货物物质成分的下列物品,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一)燃料、能源、催化剂以及溶剂;
(二)用于测试或者检验货物的设备、装置以及用品;
(三)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以及用品;
(四)工具、模具以及型模;
(五)用于维护设备和厂房建筑的备件以及材料;
(六)在生产中使用或者用于运行设备和维护厂房建筑的润滑油、油(滑)脂、合成材料以及其他材料;
(七)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未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但是能够合理表明其参与了该货物生产过程的任何其他物品。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直接运输”是指《中冰自贸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从冰岛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途中未经过中国、冰岛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原产于冰岛的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不论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一)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
(二)未进入这些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贸易或者消费;
(三)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装卸、物流分拆或者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四)处于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监管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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