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4)
(四)原产地声明应于货物进口前填具。
(五)原产地声明应自填具之日起1年内有效。
第二十一条 为确定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相关货物的原产资格或者货物是否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要求,海关可以向冰岛有关机构提出核查请求,或者按照双方海关共同商定的其他程序进行核查。
在等待核查结果期间,依照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依法选择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或者其他税率收取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并且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核查完毕后,海关应当根据核查结果,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或者保证金转为进口税款手续,海关统计数据应当作相应修改。
进口货物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口货物,或者存在瞒骗嫌疑的,海关在原产地证书核实完毕前不得放行货物。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进口货物不适用《中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一)进口货物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商或者生产商未能遵守《中冰自贸协定》的规定;
(三)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原产地证书上的授权机构名称、安全特征与海关备案资料不符的;
(五)原产地声明上的经核准出口商名称、授权号码或者印章样本与海关备案资料不符的;
(六)自提出原产地核查请求之日起,海关没有在《中冰自贸协定》规定的期限内收到核查反馈结果,或者反馈结果未包含足以确定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真实性或者货物真实原产地信息的。
第二十三条 出口货物申报时,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并且向海关提交《中冰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或者原产地证书正本的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中冰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应当与依照本办法确定的货物原产地相一致。
第二十五条 海关对依照本办法规定获得的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同意,海关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其他用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材料,是指用于生产或者转变成另一货物所使用的货物,包括零部件或者成分;
生产,是指货物的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加工或者装配;
生产者,是指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加工或者装配货物的人。
简单,是指既不需要专门的技能,也不需要专门生产或者装配机械、仪器或者装备的行为。
简单混合,不包括化学反应。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原产地证书.doc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hgzs_zfs/1.原产地证书.doc
2.原产地声明.doc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hgzs_zfs/2.原产地声明.doc
3.原产资格申明.doc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hgzs_zfs/3.原产资格申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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