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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2)
  第十一条 被公布的当事人对公布内容产生异议的,由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负责复核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公告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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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13-6-19)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 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2-6-6)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2011-2-12)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2010-11-1)
·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08-12-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 / 国家税务总局(2007-4-5)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2007-1-13)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利用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重大违法案件处理办法...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12-17)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15-12-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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