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12)
5.6.2.2 技术监督
管理 企业应建立电能质量、绝缘、电测、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热工、节能、环保、化学等技术监控(督)管理网络体系和标准体系,落实各级监督部门职责和考核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组织或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主要设备的监造验收及安装、调试、试运行等过程中的技术监督和基建交接验收的技术监督。
组织实施大修技改项目质量技术监督。定期组织召开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监督工作经验,通报信息,部署下阶段工作。
对所管辖设备按规定进行监测,对设备检修、维护的质量进行监督,并保存技术监督台帐、报告。
制定技术改造管理办法,定期对设备运行状况进行综合与专题分析和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组织编制项目实施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
对影响和威胁电网安全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整改。 10 ①未建立各项技术监督网和标准体系,未制定年度计划,不得分。
②未制定技术监督管理制度,不得分;制定了制度但未落实,扣5分。
③技术监督报告存在较大问题,措施制定和实施不及时,未制定技术改造管理办法,技改资料不全等,每项扣5分。
④对所管辖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监测,未对设备检修、维护的质量进行监督,未保存技术监督台帐、报告,不得分;监督漏项,每项扣2分。
⑤对影响和威胁电网安全的问题,未督促有关单位整改,每项扣2分。
5.6.2.3 可靠性管理 制定可靠性管理工作规范,建立可靠性管理组织网络体系,设置可靠性管理专职(或兼职)工作岗位,可靠性专责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建立输变电设备、配电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采集、统计、审核、分析、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可靠性报表,鼓励开展城市低压用户供电可靠性工作。
编制可靠性管理工作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评价分析设备、设施及电网运行的可靠性状况,制定提高可靠性水平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定期对可靠性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开展可靠性管理成果应用。 10 ①未制定可靠性管理工作规范,不得分;企业可靠性管理专(兼)责人无证上岗,扣5分。
②未建立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或不及时报送报表,不得分。
③可靠性管理工作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存在较大问题,扣5分;措施制定和实施不及时,扣5分。
④未开展可靠性管理工作总结、应用工作,扣5分。
⑤用户年综合供电可靠率(RS1)未达到99.96%,不得分。
5.6.2.4 运行管理 企业应建立输变配电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的运行管理制度,执行输变配电运行规程,监视设备运行工况,按照规定进行设备巡视维护、检测试验,保持设备完好。
完善设备的本质安全化功能,防止误操作措施健全,安全自动装置和继电保护正确投入。
设备正常、异常运行、试验、缺陷、故障、操作等各种记录或电子备份档案齐全。
监督运行值守人员严格执行调度命令、“两票三制”和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制度。
完善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做好检修许可、监护、验收等工作。
合理安排运行方式,做好事故预想,开展反事故演习。 15 ①未建立输变配电设备运行管理制度,或因运行监视不到位发生不安全事件,扣5分;设备巡视维护、检测不符合要求,扣2分;存在无票操作,不得分;操作票不合格,扣2分/张。
②设备定期轮换和试验工作未执行,扣5分;执行不到位,扣2分。
③防止误操作措施不健全,安全自动装置和继电保护未正确投入,不得分。
④记录缺一种扣2分;记录不完整、不详实,扣1分/次。
⑤有违反调度命令、纪律的,不得分;存在无票操作,不得分;工作票、操作票不合格,扣2分/张。
⑥许可、监护、验收失误,不得分。
⑦未定期组织开展反事故演习、进行事故预想,扣2分。
5.6.2.5 检修管理 制定并执行设备检修管理制度,各种检维修计划齐全,健全设备检修管理机构,规范检修管理,大修、技改等项目应编制检修进度网络图或进度控制表。
检维修方案实行危险点分析或检修作业指导书,对重大项目实行安全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及施工方案,执行检修过程隐患控制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检修现场隔离围栏完整,安全措施落实,并应分区域管理,检修物品实行定置管理。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之不用,检修拆除的,检修结束立即复原。
严格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实行检修质量控制和监督三级验收制度。
检修完毕清理现场,垃圾、废料处理及时,保护环境。 15 ①未制定检修管理制度,不得分;制度不完善,机构不健全,落实存在问题,扣5分。
②检修作业文件无危险点分析或作业指导书编制不完整或者内容简单,扣2分;设备无检修、试验记录,扣5分;检查周期不符合要求,扣2分。
③无票作业,不得分;工作票不合格,扣2分/张。
④安全措施没有落实,扣2分/项。
⑤检修现场隔离和定置管理不到位,扣3分/处。
⑥检修质量控制和监督三级验收制度执行不到位,扣10分;验收资料不完整,扣5分。

总共3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5-2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网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11-9)
·关于由省级电网企业代征自备电厂应缴纳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通知 / 财政部(2011-1-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0-12-24)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07-7-2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2018-7-4)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