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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切实把《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落实到位,我委分别下发了《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部署了5项降价措施。各地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已取得初步成效。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管,进一步清理电网企业收费,降低工商企业用电成本。确需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按照地方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没有列入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二、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目前,一些地方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国家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措施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规范,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要将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收的其他费用,纠正转供电主体的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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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电网经营行业》的通知 / 财政部(2018-1-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配电网建设改造的指导意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8-20)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2015-7-6)
·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 / 国家能源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6-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4-6-3)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家能源局(201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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