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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13)
⑦检修现场清理不及时,扣5分。
5.6.3 新设备验收及旧设备拆除、报废 15
5.6.3.1 设备全寿命期管理 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拆除和报废,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5 抽查新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拆除环节台帐、图纸、记录、监造等资料,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每处扣1分。
5.6.3.2 验收报废
制度 企业应执行生产设备设施到货验收和报废管理制度,应使用质量合格、符合设计要求的生产设备设施。 5 ①企业未建立生产设备设施到货验收管理制度,不得分;未履行到货检查、验收不全,每次扣1分。
②未执行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制度、报废拆除程序不全,每次扣1分。
5.6.3.3 设备拆除 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应按规定进行处置。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涉及到危险物品的,须制定危险物品处置方案和应急措施,并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 5 ①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涉及到危险物品而未制定处置方案和应急措施,或方案和措施无针对性,扣5分。
②未按方案实施,扣5分。
③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的处置不符合规定,每次扣1分。
5.6.4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 40
5.6.4.1 管理制度 开展电力设施治安风险评估,制定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机制。
重要生产场所实行分区管理,严格执行重要生产现场准入制度。加强出入人员、车辆和物品的安全检查,防止发生外力破坏、盗窃、恐怖袭击等事件。
加强安保器材、防暴装置发放、使用和维护管理。
10 ①未开展电力设施治安风险评估,扣6分;未制定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制度,不得分。
②安全保卫制度有缺失,重要生产场所未分区管理,未严格执行重要生产现场准入制度,安保物资管理有缺陷,每项扣2分。
5.6.4.2 保护措施 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健全保护区内的警示标志。
加大电力设施保护费用投入,加固、修缮重要线路防护体,按照需求配置、更新安保器材和防暴装置。
依据电力设施治安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要求,落实防范措施。在重要电力设施内部及周界安装视频监控、高压脉冲电网、远红外报警等技防系统,可以根据需要将重点部位视频监控系统配合公安机关接入保安监控系统。 10 ①未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不得分。
②保护区内的警示标志缺一处,扣2分。
③人防、技防管理工作有缺失,电力设施现场保护措施不足,未按要求安装技防、监控系统等,每项扣2分。
④未确定电力设施治安风险等级和落实安全防范要求,每项扣4分。
5.6.4.3 保卫方式 对重要电力设施、生产场所采用专职或兼职安保人员进行现场值守,并巡视检查,实施群众护线责任制。
重要保电时段,根据安全运行影响程度,应按有关规定对重要的电力设施和生产场所采取警企联防等保卫方式。 10 ①被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出存在安全保卫问题,不得分。
②未按规定实施安保方式的,扣4分。
③安保工作存在漏洞的,扣4分。
5.6.4.4 处置与报告 重要输变电设备、设施遭受外力破坏构成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电力安全事故、事件的,电力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报告。 10 未及时处置并报告,不得分。
5.6.5※ 电网安全 200
5.6.5.1 电网风险
管控 企业应当高度重视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定期梳理电网安全风险,有针对性地做好风险识别、风险分级、风险监视、风险控制工作,制定电网风险管控方案,掌握和化解电网安全风险。
10 ①未定期梳理电网安全风险,未进行风险识别、风险分级,未制定电网风险管控方案,未实施风险监视、风险控制工作,不得分。
②风险识别不到位、风险分级错误、制定的电网风险管控方案有缺陷,每项扣2分。
5.6.5.2 电网规划 企业应制定本地区电网规划,并对规划进行滚动修订。规划主要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要求,符合地区、城市电力网建设改造的实际及地区、城市发展的需要和要求,规划内容应包括电力一次、二次系统、电源、通信系统等。
应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本单位《区域(城市)电网规划导则》或《区域(城市)电网规划实施细则》。 20 ①电网规划内容有不符合要求的,扣4分;未制定电网规划,不得分。
②未定期修订电网规划,扣6分。
③未制定本单位《区域(城市)电网规划导则》或《区域(城市)电网规划实施细则》,扣6分。
5.6.5.3 调度管理 企业应对并(联)网过程进行规范管理,确保电网、设备安全运行。调度范围应划分明确,有依据和附图说明。电网与县级、用户等电网互联应签订互联电网协议,应明确调度与监控的对象、监控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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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5-2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网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11-9)
·关于由省级电网企业代征自备电厂应缴纳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通知 / 财政部(2011-1-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0-12-24)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07-7-2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201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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