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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14)
调度规程和继电保护运行、检修规程应齐全,并提供给属该级调度的对象,调度规程上报有关部门备案。
系统一次主接线、厂站(所)一次主接线及设备参数齐全并符合实际。电网主系统、配电干线系统模拟图板(或电子图)应与一次接线图一致,设备运行状态、地线标志明显。
城市电网应定期进行安全性评价,调度自动化、继电保护、通信应定期进行专业评价,并网设备参数、设备性能全部备案。与并网发电厂签订并网调度协议,依据并网安全性评价,监控发电机组运行。
调度部门应制定年、月、日调度计划和检修计划,年、月计划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并网运行电厂开展“两个细则”(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细则和辅助服务管理细则)考核工作。
调度规程、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规程齐全。调度员下达操作命令应符合要求,录音设备良好、管理严格。负荷管理、计划控制符合上级要求,事故拉闸顺序和低频减负荷顺序经过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调度设备、安全自动远动装置应满足调度自动化要求。接入电网运行的电力二次系统应当符合《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和《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
系统薄弱环节应有保证安全、避免大面积停电的临时措施。应具有完善的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预案、电网黑启动预案、应急机制和反事故措施,并定期开展各种应急预案演练。 40 ①调度范围划分无依据和附图说明,电网与县级、用户等电网互联未签订互联电网协议,每项扣4分。
②调度规程或继电保护运行、检修规程不全,扣4分;未提供给属该级调度的对象,扣4分;调度规程未上报有关部门备案,扣2分。
③系统一次主接线、厂站(所)一次主接线及设备参数不全、不符合实际,扣2分;电网主系统、配电干线系统模拟图板(或电子图)与一次接线图不一致,不能显示设备运行状态、地线标志,扣4分。
④调度自动化、继电保护、通信未定期进行专业评价,扣6分;允许未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电厂并网商业运行,扣8分。
⑤调度计划和检修计划未备案,扣2分;对电厂无考核,扣2分。
⑥事故拉闸顺序和低频减负荷顺序未经过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扣4分;命令不符合要求、录音设备不良,每项扣2分。
⑦调度设备、安全自动远动装置不满足调度自动化要求,扣4分;未配备二次防护系统,扣20分;不符合规定的,扣4分。
⑧系统存在薄弱环节且无保证安全、避免大面积停电的临时措施或措施不当,不得分。
⑨未开展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演练扣6分。
5.6.5.4 高压电网 主电网接线结构合理,主要供电设备及元件应有足够的备用容量。220千伏(或主供网电压等级)电网应形成环网或可靠的两级及以下辐射型多回路供电通道;分层分区合理,各分区间联络线及事故支援具备足够能力;应有较大的抗扰动能力,任意N-1或大负荷突变不影响正常供电;电网间联络线正常输送容量处于合理水平,联络线断开各自系统稳定。
系统最大短路电流应控制在允许范围,超过标准的电网应采取控制措施。母线保护配置、整定、试验完好,投入运行。
各级电压等级容载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无限制用户增容的地段或区域。
无功电力配置容量应满足有关标准要求,并能实现自动投退、实施无功系统优化分布。 30 ①主供电网(330、220、110、66千伏等电压等级)未形成环网结构,不得分。
②电网接线不合理、主供电源变电站只有一台变压器,每站扣2分;220千伏高压网出现N-1影响负荷及电压调整,扣6分。
③系统短路电流超过设备运行标准,且无措施,不得分。
④主供电网变压器容载比低于规划设计标准,扣10分。
⑤母线保护配置、整定、检验存在缺陷,不得分。
⑥无功电力不能分层控制,容量不足,不能自动投退,扣10分。
5.6.5.5 电压管理 电网电压等级和变压层次应当符合规划并简化,运行中电压偏移应及时调整,不应超过规定标准。
变电站及用户端的电压监测点A、B、C、D类设置及电压合格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0 供电综合电压合格率≥99%,其中A类电压≥99%(此项为必备条件)
①监测点未按照要求设置,扣6分;根据运行情况,城市、农村不符合监管规定,每项扣4分。
②电压偏移超限未及时采取措施,扣4分。
5.6.5.6 谐波管理 凡能产生谐波电流使系统电压波形畸变的用电设备,应采取措施限制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10 (此项为必备条件)
①未普测谐波源,不得分。
②对新报装谐波源客户验收时未核查谐波或无治理措施,每户扣1分。
③对已查出的不符合要求的谐波源客户无治理措施,每户扣2分。
5.6.5.7 调度通信 企业应配置与电网运行相适应的电力通信系统,调度至被调主要厂站或有数据传输的厂站,应建立至少2个及以上独立的通信路由或不同通信方式的通道;通信站直流电源可靠,并实现设备和动力环境的监视。
通信设备、电路及光缆线路的运行状况良好,电源系统正常;通信站防雷、防静电、防尘措施完善、合理。 20 ①主要厂站或有数据传输的厂站仅有1个独立的通信路由或一种通信方式的厂站,一个扣4分;保证一种通信方式也有困难的,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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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5-2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网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11-9)
·关于由省级电网企业代征自备电厂应缴纳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通知 / 财政部(2011-1-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0-12-24)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07-7-2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201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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