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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15)
②通信设备、电路、光缆线路、交直流电源的运行状况及环境存在问题,扣4分。
5.6.5.8 中低压网 中低压配电网应根据高压变电站布点、负荷密度和运行管理的需要分区独立配置,明确供电范围,每个区域至少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方向的电源供电,各区不应交错重叠。
中压架空配电网应采用环网布置、开环运行的结构,主干线和较大的支线应按规定装设分段开关,相邻变电站(所)及同一变电站(所)馈出的相邻线路之间应装设联络开关,逐步实现配网自动化。低压采用辐射式线路供电。
在高层建筑群地区、人口密集繁华地区、街道狭窄、绿化带、林带及架空线难以保证安全距离等情况下,可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供电。
中压电缆网的结构形式应采用单环或双环环网布置开环运行的电缆网络,电缆线路的分支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建设环网开闭箱(室)或分支箱(室)。
线路(架空和电缆)的正常负荷应控制在安全电流的2/3以下。中低压配网应有较大的适应性,应按长期规划一次选定导线截面。
10-20千伏网络的供电半径应满足电压损失允许值、负荷密度、供电可靠性等指标要求,并留有一定裕度。 30 ①根据每个项目执行情况,对执行不到位的,每项扣2分;有交错供电,或分区仅有一个电源,不得分;线路过负荷,每条扣2分;线路供电半径超过规定且末端电压不满足要求,每条扣2分。
②城区内中低压电网不具有环网结构,不得分;除专用线外存在无手拉手辐射线路,一条扣2分;未实现配网自动化,扣20分。
5.6.5.9 过电压
防护 线路和设备过电压保护应符合规程规定。保护用避雷器、接地装置应按规定进行预试。
35、20、10千伏小电流接地系统中性点不接地的变电站若存在危及设备安全的过电压,应采取措施。应根据电容电流的大小采取相应的中性点接地方式,如采用装设消弧线圈、接地变压器等措施。 10 ①线路和设备过电压保护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每处扣2分;避雷器、接地装置未进行预试,不得分。
②未测电容电流,不得分;未根据电容电流的大小采取相应的中性点接地方式,不得分。
5.6.5.10 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管理 供电企业要根据地方政府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的行业范围及用电负荷性质,提出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经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报能源监管机构备案。每年更新一次。
供电企业应按照要求为重要电力用户配置符合其重要等级的供电电源。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和切换方式要满足重要电力用户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供电企业要掌握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和使用情况,建立健全基础档案数据库及一次接线图和设备资料,督促重要电力用户在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装设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倒送电。同时,供电企业要指导重要电力用户排查治理安全用电隐患,安全使用自备应急电源。
供电企业应建立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常态机制,使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制定重大活动保电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实施,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安全运行。
电力企业应协助重要电力用户开展用电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隐患应及时通知用户整改,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 20 ①重要电力用户名单不全或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报能源监管机构备案的,不得分。
②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条件不符合重要电力用户等级要求,且未下发整改、督促通知给用户和政府相关部门,每户扣2分。
③未掌握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和使用情况,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未装设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客户向系统反送电措施不明确、客户图纸、资料不全,均不得分。
④未制定重大活动保电方案或未协助重要电力用户开展用电检查,不得分。
5.6.6 设备设施安全 160
5.6.6.1 电气一次
设备及系统 输配电线路、电缆线路(含绝缘导线)导线及其所属配件等零部件状态、防舞动及防倒杆(塔)断线等措施良好;杆塔、电缆支架、隧道(沟、槽)通风、防火设施良好;绝缘子防污级别等于或高于现场实际污秽等级,状态良好;避雷线、避雷器及其接地引下线、接地电阻符合规程要求;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在线检测指示正确。
变压器和高压并联电抗器的分接开关接触良好,有载开关及操动机构状况良好,有载开关的油与本体油之间无渗漏问题;冷却系统(如潜油泵风扇等)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套管及本体、散热器、储油柜等部位无渗漏油问题。防火设施健全,定期检验。
高低压配电装置的系统接线和运行方式正常,断路器状态标识清晰、遮断容量足够,母线及架构完好,绝缘符合要求,隔离开关、断路器、电力电缆等设备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防误闭锁装置可靠;互感器、耦合电容器、避雷器和穿墙套管无影响运行的缺陷;过电压保护装置和接地装置运行正常。
无功补偿装置运行正常。
所有一次设备绝缘监督指标合格。 30 ①存在影响电气一次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的重大缺陷或隐患,每项扣6分;未进行分析并制定措施,不得分;措施无针对性,扣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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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5-2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网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11-9)
·关于由省级电网企业代征自备电厂应缴纳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通知 / 财政部(2011-1-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0-12-24)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07-7-2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201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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