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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17)
六氟化硫室外断路器发生爆炸或严重漏气等故障时,值班抢修人员应穿戴防毒面具和防护服,从上风侧接近设备,室内设备必须先行通风15分钟,待含氧量和六氟化硫浓度符合标准后方可进入。
变电站防止小动物用“鼠药”应建立采购、发放、使用专人管理制度和记录,告知有关人员“鼠药”危害,防止流失及职工中毒。 6 ①未制定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的,不得分。
②未执行六氟化硫设备防护制度的,扣4分;库房存在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扣4分。
③变电站防止小动物用“鼠药”采购、发放、使用未建立专人管理制度和记录,扣4分。
5.6.6.4※ 信息安全及二次系统防护设备 20
5.6.6.4.1 总体方案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满足《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要求,具有数据网络安全防护实施方案和网络安全隔离措施,分区合理、隔离措施完备、可靠。
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邮件系统、目录系统、数据库、域名系统、安全设备、密码设备、密钥参数、交换机端口、IP地址、用户账号、服务端口等网络资源统一管理。
网络节点具有备份恢复能力,能够有效防范病毒和黑客的攻击所引起的网络拥塞、系统崩溃和数据丢失。 8 发现问题,每处扣4分。
5.6.6.4.2 测试认证 安全区的定义应正确,一区和二区之间应实现逻辑隔离,有连接的生产控制大区和管理信息大区间应安装单向横向隔离装置,并且该装置应经过国家权威机构的测试和安全认证。 4 发现问题不得分。
5.6.6.4.3 硬件要求 生产控制大区内部的系统配置应符合规定要求,硬件应满足要求,本级与相联的电力调度数据网之间应安装纵向加密认证装置或硬件防火墙。 4 发现问题不得分。
5.6.6.4.4 管理制度 应建立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权限密码制度、门禁管理和机房人员登记制度。
系统应经过上级认定,并定期对系统进行评估。 4 发现问题不得分。
5.6.6.5 手持电动
工器具管理 企业应建立电气安全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移动式电动机具台账,统一编号,专人专柜对号保管,定期试验。使用人员掌握使用方法并在有效期内正确使用。
企业购置的电气安全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移动式电动机具经国家有关部门试验鉴定合格。
现场使用的电气安全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移动式电动机具等设备满足附录E要求。
按作业环境要求选用手持电动工具。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接地连接可靠。绝缘电阻值符合要求,并有定期测量记录。电源线必须用护管软线,长度不超过6米,无接头及破损。电动工具的防护罩、盖及手柄完好无松动,电动工具的开关灵敏、可靠无破损,规格与负载匹配。 10 ①台账、编号存在问题,每项扣1分;未进行定期试验,每台扣2分;使用人员使用方法不当,每人次扣2分。
②企业购置的电气安全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移动式电动机具存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试验鉴定合格,每件扣2分。
③现场使用的电气安全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移动式电动机具等设备的接地、绝缘、电源线、护盖、手柄等不满足安全要求,发现一项扣2分。
5.6.6.6 车辆运输
设备 定期对机动车辆、机械传输装置(如张力放线机等)进行检测和检验,保证机械、车况良好。吊车、斗臂车、叉车等的起重机械部分符合起重作业安全要求。
制订通勤车辆(大客车)遇山区滑坡、泥石流、冰雪、铁路道口等特殊情况的应对措施,并对大客车、事故抢修车、倒闸操作车辆、公务车辆等实行跟踪监护。
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厂区交通安全设施。
加强驾驶人员培训,严格驾驶行为管理。 20 ①未制定制度,不得分;交通安全设施不齐全,每处扣10分。
②驾驶人员培训或管理不到位,扣10分;无证驾驶,不得分。
③机动车辆或起重机械部分的检验、检测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每项扣10分。
④通勤车辆、抢修车辆、操作车辆、公务车辆等未实行跟踪监护,每辆扣5分。
5.6.6.7 消防设备
设施 企业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根据需要设立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员,负责防火和灭火工作。完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消防培训和演习。
调度大楼、变电站、生产厂房及仓库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报警装置,并建立消防设备设施台帐,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保证合格。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建筑设施的防火等级符合要求。
充油式变压器、电容器和电抗器应按规定设防火墙、排油槽、挡油墙,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专用灭火装置且运行正常。
电缆和电缆构筑物安全可靠,电缆隧道、电缆沟排水设施完好,电缆封堵及照明符合要求,电缆主隧道及沟、井、夹层电缆主通道分段阻燃措施符合要求,特别重要电缆应采取耐火隔离措施或更换阻燃电缆。电缆夹层、竖井、沟等区域应配备电缆监控装置以及防火门(墙)等设施。
现场电缆敷设符合安全要求,操作直流、主保护、直流油泵等重要电缆采取分槽盒、分层、分沟敷设及阻燃等特殊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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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5-2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网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11-9)
·关于由省级电网企业代征自备电厂应缴纳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通知 / 财政部(2011-1-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0-12-24)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07-7-2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201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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