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22)
建立重要操作领导到现场制度、安全监督专职人员现场监督和巡查制度等,并建立领导到现场监督记录。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重要操作到现场的规定,立足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据实做好交接记录。
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程和现场工作安全技术措施,对现场作业行为隐患、设备设施使用隐患、技术隐患进行危险分析及全过程风险控制。
现场作业组织科学、分工明确,作业人员精神状态良好,能承担相应工作的劳动负荷。企业应定期进行作业人员岗位适应性识别。 20 ①未进行作业人员岗位适应性识别的,扣10分;现场发现作业人员精神状态不良或能力不足,每人扣3分。
②发现“两票三制”有差错,每处扣2分;未按规定录音或录像,每次扣2分。
③发现现场安全技术措施中,未对现场作业行为隐患、设备设施使用隐患、技术隐患进行危险分析并采取全过程风险控制措施,每次扣3分。
④重要操作领导到现场制度、安全监督专职人员现场监督和巡查制度,缺一项扣5分。
⑤发现现场监督记录有问题,每处扣1分。
⑥作业行为不规范,每次违章行为扣3分。
5.7.2.4 特种作业与特种设备操作 35
5.7.2.4.1 管理 企业应健全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管理和现场监护制度。
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机具购置、使用前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进行检验和申报许可证。
使用中的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设备、机具应定期检查设备状况及维护、检测使用期的有效性,到期前通知设备管理单位申请定期检验。 5 ①企业未建立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管理或现场监护制度,不得分。
②未进行检验或申报许可证,不得分。
③定期检查、维护、检测不到位,每项扣1分。
5.7.2.4.2 高处作业 企业应建立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含脚手架验收和使用管理规定),有关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搭设,特殊情况或者使用场所有规定的脚手架应专门设计。
现场搭设的脚手架和使用的登高用具应符合附录C要求。
作业中正确使用合格的安全带,立体交叉作业和使用脚手架等登高作业有动火防护措施和防止落物伤人、落物损坏设备等安全防护措施,用于跨越输电线路的金属脚手架应可靠接地,防止触电。 5 ①未制定相关规定,不得分;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不得分。
②搭设的脚手架或使用的登高用具不符合要求,扣5分;
③安全带的使用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每项扣3分。
5.7.2.4.3 吊装、爆破作业 企业应制定起重作业管理制度,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指挥人员、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起重设备操作规程。
做好起重设备维修保养(附录D),维修保养单位具备相应资质。
在带电设备区起吊、爆破或重大物件起吊、爆破应制定安全方案并有专人指挥,落实安全措施,防止触电和损坏运行电气设备。 5 ①未制定相关规定,不得分;安全技术档案和设备台账不齐全,扣5分;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不得分。
②维修保养单位资质和维修工作存在明显问题,不得分。
③没有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或现场管理不到位,每次扣5分;不遵守安全规程和安全措施,每次扣2分。
5.7.2.4.4 焊接作业 电焊机使用管理、检查试验制度完善,检查维护责任落实,编号统一、清晰。
电焊机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接线端子屏蔽罩齐全,电焊机接线规范,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机连接处有可靠屏护。金属外壳有可靠的接地(零),一、二次绕组及绕组与外壳间绝缘良好,一次线长度不超过2-3米,且不得拖地或跨越通道使用。二次线接头不超过三个,连接良好。焊钳夹紧力好,绝缘可靠,隔热层完好。
焊接作业应使用动火工作票,现场的防火措施足够,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按规定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在有限空间作业必须设有防止金属熔渣飞溅、掉落引起火灾的措施以及防止烫伤、触电、爆炸等措施。 5 ①未制定相关规定,不得分;制度内容不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每项扣1分。
②电焊机存在缺陷,接线不合格,不得分。
③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不得分;焊接作业现场防火措施不到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不得分。
5.7.2.4.5※ 有限空间
作业 有限空间作业(如电缆隧道、电缆沟、窨井、变压器壳内等作业)要制定管理制度,实行专人监护,并落实防火及逃生等措施。
进入有限空间危险场所作业要先测定氧气、有害气体等气体浓度,符合安全要求方可进入。
在有限空间内作业时要进行通风换气,并保证对有害气体浓度测定次数或连续检测,严禁向内部输送氧气,符合安全要求和消防规定方可工作。
在金属容器内工作必须使用符合安全电压要求的电气工具,装设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电源联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 5 ①有限空间作业无制度,不得分;现场作业无专人监护,防火及逃生等措施落实不到位,不得分。

总共3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5-2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网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11-9)
·关于由省级电网企业代征自备电厂应缴纳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通知 / 财政部(2011-1-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0-12-24)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07-7-2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2018-7-4)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