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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23)
②进入有限空间危险场所作业前未进行气体浓度测试,不得分;通风和气体浓度监测不合格,不得分。
③在金属容器内工作,电气工具和用具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得分;进行焊接工作,安全措施设置不合格,不得分。
5.7.2.4.6※ 空调制冷 中央空调设计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设备产品合格证、登记使用证齐全、年检合格,安装、维修、维护人员应具有专业资格。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日常运行时空调机房应保持清洁、干燥;冷却(加热)盘管不得出现积尘和霉斑;凝结水盘不得出现漏水、腐蚀、积垢、积尘、霉斑,排水应通畅;冷却塔内部保持清洁,做好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除)藻等日常性水处理工作;风管管体保持完好无损,风管内不得有垃圾及其他排泄物;检修品能正常开启和使用;各种风品及周边区域不得出现积尘、潮湿、霉斑或滴水现象;加湿、除湿设备不得出现积垢、积尘和霉斑。每年检测不少于一次。 5 ①设备产品合格证、登记使用证不全,维护单位无相应资质,运维人员无资格证,未每年检测一次,存在上述任一项均不得分。
②日常维护不到位,每项扣1分。

5.7.2.4.7※ 防爆安全 现场承压设备经过定期检验合格,安全附件齐全、完好,材质符合安全要求,承压能力满足系统运行工况。
蓄电池室、油罐室、油处理室等重点场所使用防爆型照明和通风设备,配备必要的防爆工具。
在易爆场所或设备设施及系统上作业,要严格履行工作许可手续,保持与运行系统的有效隔离,并落实防爆安全措施。 5 ①设备设施和系统存在缺陷,作业工具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②承压设备未进行定期检验,安全附件存在问题,不得分。
③蓄电池室、油罐室、油处理室等重点场所未使用防爆型照明和通风设备,或未配备必要的防爆工具,不得分。
④在易爆场所或设备设施及系统上作业,未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不得分。
5.7.3 安全工器具及警示标志 30
5.7.3.1 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安全工器具(安全帽、绝缘杆、绝缘靴、绝缘手套、安全带、安全网、绝缘板、接地线等)及警示标志(各种固定、临时警告牌)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实行采购、发放、试验、使用、报废全过程控制,安全工器具合格有效、适用,管理标准化。 10 企业未建立安全工器具及警示标志管理制度,不得分;管理制度内容未涵盖管理全过程,扣5分;发现不合格安全工器具,每件扣2分。
5.7.3.2 作业场所警示标志
根据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在有设备设施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应急措施等。
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10 ①存在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每处扣2分。
②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规范,每处扣2分。
5.7.3.3 设备设施警示标志 企业应在设备设施上设置固定的设备名称、编号和必要的警示标志。
变电站设备、电力线路应采用双重编号,设置相应的相别、色标。 10 ①设备设施无名称、编号和必要的警示标志,每处扣2分;设置不规范,每处扣1分。
②未采用双重编号、无相别、无色标,每处扣1分;设置不规范,每处扣1分。
5.7.4 相关方管理 60
5.7.4.1 管理制度 企业应制定并执行承包商、供应商、发包、出租及临时工等相关方管理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对其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 10 未建立管理制度,不得分;管理过程不全或不规范,每项扣1分。
5.7.4.2 相关方档案 企业应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根据服务作业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临时性劳动用工录用应签订用工合同,上岗前应进行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对于临时到现场的外来人员、参加劳动的管理人员、电气工作人员等,应保存安全知识、安全工作规程的培训、考试或告知记录。 20 ①未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扣20分。
②未针对性地识别服务行为风险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每次扣3分。
③相关方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每次扣2分。
④临时性劳动用工录用未签订用工合同,上岗前未进行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每人次扣2分。
⑤未对临时到现场的外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告知安全事项并记录,每次扣2分。
5.7.4.3 统一管理 企业应对进入同一作业区的相关方人员、临时工、临时参加现场工作的所有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管理,包括对临时工的日常考核、事故统计等。 15 ①对进入同一作业区的相关方未进行统一安全管理,每次扣2分。
②未要求相关方在作业前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每次扣3分。
5.7.4.4 相关方
协议 不得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
进入电网作业的人员应取得能源监管机构颁发的进网作业电工许可证,其他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关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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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5-2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网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11-9)
·关于由省级电网企业代征自备电厂应缴纳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通知 / 财政部(2011-1-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0-12-24)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07-7-2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201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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