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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25)
5.8.4.3 治理措施 隐患治理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企业应加强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处理。 10 ①隐患治理措施不切合实际或不可操作,每条扣5分。
②企业未进行治理过程监督检查,扣5分;重大隐患未实施挂牌督办,不得分。
③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向管理人员报告后,未采取措施或治理,每项扣5分。
5.8.4.4 治理后评估 隐患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并将验证结果和评估记录及时归档。 10 ①隐患治理完成后未经验证和效果评估,每个扣2分。
②验证及效果评估与现实情况不相符或不满足要求,每个扣2分。
5.8.5 预测预警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研究运用定量的安全生产预测预警技术,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10 ①未开展定量的安全生产预测预警技术研究或应用,扣5分。
②未进行每月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不得分。
③未对隐患排查治理进行分析,扣2分;未对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预报,扣2分。
5.9 危险源辨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30分)
序号 项 目 内 容 标准分 评分标准
5.9.1 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预控管理制度,对危险点、危险源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做好统计、分析和登记造册,并及时更新。
企业基层单位应根据岗位特点和工作内容,制定企业危险点分析和控制管理办法,全面分析工作中的危险点和危险源。 10 ①未建立管理制度,未对危险点、危险源进行分级、分类管理,未进行统计、分析和登记造册,有上述任一项,不得分;未及时更新,扣1分。
②企业未制定危险点分析和控制管理办法,扣5分。
5.9.2 危险源辨识 企业应组织对生产系统和作业活动中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并对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评估。
企业应对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以及设备、系统技术改造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后果进行危害辨识。
企业应依据有关标准每两年对本单位的危险设施或场所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重大危险源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10 ①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备案,有上述任一项,不得分。
②辨识和评估工作有缺失,每项扣1分。
5.9.3 登记建档及备案 对辨识出的危险源进行监测,建立预测、预警机制。
对辨识出的危险源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并落实相应的控制措施。
采用技术手段和管理方式消除和降低风险。
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并按规定备案。 5 ①未建立预测、预警机制,未进行风险评估,未制定、落实控制措施,有上述任一项,不得分。
②有一项不符合扣1分,扣完为止。
③重大危险源未及时登记建档或未备案,扣3分;登记不全,缺一项扣2分。
5.9.4※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在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普查、评估和分级的基础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根据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制定、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
企业应健全重大危险源报告制度,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和相关单位告知重大危险源信息。 5 ①未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有上述任一项,不得分。
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的要求,每项扣2分。
5.10 职业健康(60分)
序号 项 目 内 容 标准分 评分标准
5.10.1 职业健康管理 40
5.10.1.1 管理制度 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工具,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企业应安排职业危害相关岗位人员在上岗前、转(下)岗后、在岗期间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5 ①工作环境和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未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工具,每处扣2分。
②未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扣5分;未对职业危害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不得分;漏检1人扣1分。
③未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GB/T 28001-2011)建立并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不得分。
5.10.1.2 防护用品 依据企业工作范围制定职工安全防护用品发放项目和标准。
健全职工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管理、发放、过期回收和损坏更换等制度,落实管理人员职责,经常监督检查职工安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情况(如电焊粉尘、微波辐射、六氟化硫气体收集和充装等防护用品的使用)。 5 ①未建立标准或管理制度,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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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5-2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网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11-9)
·关于由省级电网企业代征自备电厂应缴纳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通知 / 财政部(2011-1-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0-12-24)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07-7-2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201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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