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6)
6 作业安全 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作业行为管理、相关方管理规范;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全部持有效证件上岗。 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作业行为管理、相关方管理规范;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全部持有效证件上岗。 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作业行为管理、相关方管理规范;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全部持有效证件上岗。
7 隐患排查治理 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存在重大隐患或重大隐患按照《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整改。 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存在重大隐患或重大隐患按照《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整改。 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存在重大隐患或重大隐患按照《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整改;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8 职业健康 应当为从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从业人员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 应当为从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从业人员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 应当为从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从业人员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 28001-2011)建立并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9 应急救援管理 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应急预案基本符合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制定了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预案,按照《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制定了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急预案体系和各级应急预案,按照《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综合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评审、备案、修订等要求。
10 信息报送和事故(事件)调查
处理 未发生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事件)和故意破坏事故(事件)现场的情况。 未发生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事件)和故意破坏事故(事件)现场的情况。 未发生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事件)和故意破坏事故(事件)现场的情况。
注:※输变电企业不考核中低压电网要求及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电压合格率、供电可靠率等。
5 核心要求(评分项目)
5.1 目标 (20分)
序号 项 目 内 容 标准分 评分标准
5.1.1 目标制定 企业应根据自身生产实际,依据“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制定规划期内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安全生产目标应明确企业安全状况在人员、设备、作业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各项指标(如:不发生负有责任的3人以上重伤或人身死亡事故、不发生负有责任的一般及以上电力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以及火灾事故和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作业环境有措施,职业安全健康有保障)。
目标应科学、合理,体现分级控制的原则。
安全生产目标应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以文件形式下达。 10 ①未制定规划期内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未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未以文件形式下达,未体现分级控制的原则,有上述任一项,不得分。
②指标不明确、内容不完善、不结合实际,有上述任一情况,扣5分;无具体考核指标,扣3分。
5.1.2 目标的控制与落实 根据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基层管理部门按照在生产经营中的职能,制定相应的安全指标、实施计划。
企业应按照基层单位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将安全生产目标自上而下逐级分解,层层落实目标责任、指标,并实施企业与员工双向承诺。
遵循分级控制的原则,制定保证安全生产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措施应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5 ①未制定实施计划指标和控制措施,未将目标自上而下逐级分解,有上述任一项,不得分。
②控制措施不明确、不具体,每处扣2分。
5.1.3 目标的监督与考核 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纠偏。
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与考核、奖惩。 5 ①未制定考核办法,未进行监督、检查与纠偏,未及时进行评估与考核,有上述任一项,不得分。
②考核办法未涵盖所有部门,缺一个扣1分。
5.2 组织机构和职责(100分)
序号 项 目 内 容 标准分 评分标准
5.2.1 组织机构和监督管理 60
5.2.1.1 安全生产
委员会 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明确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委会,安委会成员参加,总结分析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4 ①未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未按照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安委会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有上述任一项,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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