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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2)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职责,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录入行政处罚信息。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并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行政处罚相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文书格式
http://www.saic.gov.cn/zwgk/zyfb/zjl/xxzx/201408/W020140827583810417594.doc

附件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
http://www.saic.gov.cn/zwgk/zyfb/zjl/xxzx/201408/W02014082759923210460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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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8-21)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8-19)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8-19)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8-19)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8-19)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国务院(2014-8-7)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9-2)
·关于印发《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和《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案卷评... / 国家版权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5-1-26)
·关于印发《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的通知 / 国家版权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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